(2015)铜郑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74号原告吕某,自由职业。被告王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孙敬二0一五年-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