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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郑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74号原告吕某,自由职业。被告王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孙敬二0一五年-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