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彩霞与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彩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伟。公司住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金城商务A座。房产开发项目地新乐市礼堂北街雅荷春天小区。上诉人马彩霞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0111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彩霞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彩霞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彩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5元由上诉人马彩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张景芳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