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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曹香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曹香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412号原告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岳良。委托代理人傅小亮,(特别授权)。被告曹香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香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香如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武义张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