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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傅水泉、俞元珍与俞元珍、顾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水泉,俞元珍,顾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740号原告傅水泉。委托代理人丁娜丽。被告俞元珍。被告顾建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水泉诉被告俞元珍、顾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水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傅水泉负担。审 判 长  任子飞人民陪审员  朱琴燕人民陪审员  汪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