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管清梅与蒋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清梅,蒋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4号原告管清梅。被告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清梅与被告蒋霞其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管清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清梅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