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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管清梅与蒋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清梅,蒋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4号原告管清梅。被告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清梅与被告蒋霞其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管清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清梅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