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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彭广财,蔡越,曾美玲,赵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广财;曾美玲;蔡越;赵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彭广财,男,汉族,1955年9月30日出生,住双辽市辽北街北环委八组被告曾美玲,女,汉族,37岁,住双辽市辽北街。被告蔡越,男,汉族,37岁,住双辽市辽北街。被告赵红艳,女,汉族,40岁,住科左后旗金宝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广财与被告曾美玲、蔡越、赵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广财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广财撤诉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广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京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