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彭广财,蔡越,曾美玲,赵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广财;曾美玲;蔡越;赵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彭广财,男,汉族,1955年9月30日出生,住双辽市辽北街北环委八组被告曾美玲,女,汉族,37岁,住双辽市辽北街。被告蔡越,男,汉族,37岁,住双辽市辽北街。被告赵红艳,女,汉族,40岁,住科左后旗金宝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广财与被告曾美玲、蔡越、赵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广财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广财撤诉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广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京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