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诉保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玲、马爱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诉保字第00011-1号申请人:许玲,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申请人:马爱吾,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申请人:戚宏兵,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姚敏,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申请人许玲、马爱吾、戚宏兵与被申请人姚敏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许玲、马爱吾、戚宏兵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敏位于六安市紫竹林路聚福园小区5号楼2单元604室(价值约48万元)的房屋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玲、马爱吾、戚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申请人许玲、马爱吾、戚宏兵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姚敏位于六安市紫竹林路聚福园小区5号楼2单元604室(价值约48万元)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仁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养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