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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执异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梁丽仪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丽仪,林新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执异字第40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梁丽仪,女,1930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林仕宗。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林新光,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林新光罚金一案,异议人梁丽仪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梁丽仪称,本院拟强制拍卖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18号202(权利证号:C4591529)的房产(以下简称202房),是被执行人林新光和异议人梁丽仪的唯一住所,被执行人林新光和异议人梁丽仪系母子关系。如果法院强行拍卖,已85岁高龄的异议人梁丽仪将流离失所,生活无依,被执行人林新光也无家可归。尤其是被执行人出狱后将面临巨大的生活、社会压力,不利于其改造,更不利于其融入社会,重新做个好人,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综上,请求法院暂缓涉案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待被执行人刑满后视情况再行处理上述房产。经审查查明,关于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林新光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林新光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二庭依法移送执行,并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以下财产:1.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存款10974.78元;2.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肇庆伴月湖支行存款4006.57元;3.查封被执行人林新光(身份证号码:××)所占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三达路18号202号(土地证号:200611053**)土地使用权一处;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新光(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18号202(权利证号:C4591529)房产一处;4.查封被执行人林新光(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车牌:粤E×××××)小型汽车一辆。涉案202房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新光名下,权利证号:C4591529,土地证号:土地证号:200611053**,建筑面积79.79平方米。本院已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511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林新光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拟对涉案房产采取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异议人梁丽仪对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另,异议人梁丽仪称其有三名成年子女,被执行人林新光是其子女之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强制执行。首先,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新光名下的涉案房产,建筑面积为79.79平方米,其居住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林新光以及其母亲梁丽仪,按照三水区城区廉租住房人均15平方米的居住面积计算,已明显超出异议人及其扶养家属所必需住房标准。其次,涉案房产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处于主城镇中心区域,目前评估价为人民币351100元,变现价值较高。第三,异议人称其共有三名成年子女,除被执行人林新光外,还有两名子女负有赡养异议人梁丽仪的义务,即使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异议人的居住、生活保障问题仍可以得到解决。故本院对涉案房产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林新光以及其母亲梁丽仪的家庭状况,本院对涉案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须保障被执行人林新光以及其母亲梁丽仪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还应当在拍卖前依法制订保障异议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安置方案。综上所述,异议人梁丽仪以唯一居所为由提出停止拍卖房产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卫芳审 判 员  陈秀武代理审判员  简建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兰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