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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4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城环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冀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城环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赵冀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057号原告:西安城环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冀梅,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强,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黎平,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城环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冀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西安城环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颖、陈晓及被告赵冀梅委托代理人孟强、闫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城环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10日被告赵冀梅担任原告公司出纳期间,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公司资金200000元以提现金的方式取走,经多次催要未归还,现请求被告返还。被告赵冀梅辩称,原告西安城环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城建劳保用品店同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5号丹枫国际1幢1单元1层A10126号办公。原告和西安市高新区城建劳保用品店是代开发票、代为收取货款的关系。被告受西安市高新区城建劳保用品店经营者李红艳的委托提取200000元并将此款交付给李红艳。故不同意原告请求。经审理查明,西安城环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0日,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5号丹枫国际1幢1单元1层A10126号,法定代表人为赵珂。被告赵冀梅为该公司出纳,2014年6月10日赵冀梅未经西安城环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将原告公司资金200000元以提现金的方式取走。另查,西安市高新区城建劳保用品店成立于2013年11月21日,经营者是李红艳。办公地址与原告办公地址相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该笔债务的产生系在被告赵冀梅在原告单位就职期间,而原被告之间系不平等主体,故依照法律规定,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城环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