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东台市盛大物业有限公司与徐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盛大物业有限公司,徐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38-1号原告东台市盛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宁树路(北侧)西湖花园。法定代表人朱婷婷,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平,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海燕,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台市盛大物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盛大物业公司”)诉被告徐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映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大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永平、被告徐辉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大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与江苏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阳东方新城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又于2012年8月2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该小区承担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从2009年9月1日起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以及约定由业主按其所有房屋的建筑在面积缴纳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和地上、地下车库:0.42元/(月*m2);公寓式办公楼:0.98元/(月*m2);自从物业交付之日起按照每个物业服务年度的6月底前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的0.5‰/日加收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服务义务,金阳东方新城于2012年11月23日被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选为“省级园林式居住区”,又于2012年度被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评选为“盐城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2012年度东台市文明小区”。被告徐辉所有的东台市金阳东方新城小区X幢公寓式办公楼建筑面积为682.90m2,从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期间拖欠物业服务费24092.70元,逾期以8030.9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2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应付违约金合计5685.87元。原告多次打电话和上门收取物业服务费,均遭被告徐辉拒付。2014年6月,原告向被告发出《物业服务费催缴通知单》,被告仍然拒缴。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辉给付原告从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期间止的物业服务费24092.70元,及其违约金5685.87元(截至2014年10月15日止),合计29778.5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当进行书面催告,并给予相应的合理期限;业主仍未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曾多次打电话和上门收取物业服务费,但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对此亦当庭否认。原告又称2014年6月6日曾张贴《物业服务费催缴通知单》,向被告催缴物业费,并提交张贴该通知单的照片一张,但该照片不能反映张贴地点和张贴时间;虽然照片上显示拍摄日期2014年6月6日,但该日期不足以证明该通知单即为当时张贴,故原告盛大物业公司主张已向被告徐辉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限期催缴物业服务费的证据不足。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台市盛大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待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给原告东台市盛大物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美萍审 判 员 卢映宇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婷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