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任明远诉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远,陈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316号原告任明远,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陈青,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1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明远诉被告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明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明远承担。代理审判员 昝世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饶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