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范继伟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继伟,赵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39号申请人范继伟,男。被申请人赵艳飞,男。申请人范继伟与被申请人赵艳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U1U**号小型轿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U1U**号小型轿车。申请人范继伟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师玉洁审 判 员 霍青华代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霍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