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虎平与庆阳凯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22号原告李虎平,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上肖乡南李村关头组76号,现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凯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王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平与被告庆阳凯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虎平于2015年1月19日以其与被告庆阳凯丰商贸有限公司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虎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李虎平负担,退付原告李虎平220元。审判员 苗海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