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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与李志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李志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法定代表人李本,主任。委托代理人陶景慧,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武,男,53岁,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双,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志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海苏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柳晓军审 判 员  董英萍人民陪审员  张福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