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付利、王来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付利,王来海,李丰军,李丰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79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任付利。被告王来海。被告李丰军。被告李丰俊。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付利、王来海、李丰军、李丰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任付利名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付利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任付利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明细详见查封清单,查封价值以90000元为上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志成代理审判员 彭文奇人民陪审员 王群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