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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伍君与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君,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伍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向梭,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张华。被执行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被执行人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偲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3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伍君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3958元;二、被执行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伍君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4936元。三、被执行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伍君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520元;四、被执行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伍君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29日停工工资差额25672.8元;五、被执行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伍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91086.8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