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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审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辉跃、蔡春晖拖欠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辉跃,蔡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狮执审字第63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公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辉跃,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春晖,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辉跃、蔡春晖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5日以被申请执行人王辉跃、蔡春晖双方于2001年1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2年11月23日生育壹女孩,于2008年10月29日生育壹女孩,于2010年12月27日生育壹男孩,属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狮卫计征决(2014)第05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被征收人王辉跃、蔡春晖征收社会抚养费89760元,被征收人王辉跃、蔡春晖应于2014年9月14日前向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第05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王辉跃、蔡春晖。被执行人王辉跃、蔡春晖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0元,余款69760元拒不缴纳。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第05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法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王辉跃、蔡春晖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未全部履行,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王辉跃、蔡春晖必须于2015年2月6日前把拖欠的社会抚养费69760元及滞纳金交到本院(祥芝人民法庭)。三、被执行人王辉跃、蔡春晖在上述期限内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946元,由被执行人王辉跃、蔡春晖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清漂审 判 员  李少雄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