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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喀法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中兴首创与浩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中兴首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赤峰浩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中兴首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子义,经理。被执行人赤峰浩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浩,经理。赤峰中兴首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赤峰浩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喀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