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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10-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与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13号原告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北区联合路。法定代表人张凤玲。委托代理人周建立。被告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瓦房店市瓦窝镇王家村。法定代表人周喜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455元减半收取217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728元,由原告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