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陈忠明、宣淑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军,陈忠明,宣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军。被执行人:陈忠明。被执行人:宣淑群。申请执行人张永军与被执行人陈忠明、宣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金浦杭商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忠明、宣淑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贾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程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