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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终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尹健与宫晓刚、张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健,宫晓刚,张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1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健,双日(大连)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兆志,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东东,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晓刚,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霞,无职业。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雯,系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健因与被上诉人宫晓刚、张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健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东东,被上诉人宫晓刚、张瑞霞的委托代理人张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过合议。本院认为,一审中,宫晓刚主张真实的借款人为案外人王爽,尹健发给宫晓刚的邮件中曾提到联系王爽还款事宜的内容,并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外人王爽亦申请参加诉讼,此种情形下,一审法院应予追加。二审中,尹健亦提出此项申请,现尹健、宫晓刚均申请追加王爽作为第三人,应予准许,以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上诉人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