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罪犯陆小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1377号罪犯陆小平,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2003)郴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小平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小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2005年3月9日交付执行。2009年9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3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陆小平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依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陆小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小平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陆小平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员  胡明华人民陪审员  周龙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桂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