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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005号原告马XX,女,1953年12月2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义县义州镇。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负责人王献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丹,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劲,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