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沈阳市中润某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齐某某、郝某某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中润某某设备有限公司,齐某某,郝某某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锡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沈阳市中润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被告人齐某某,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华某某,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郝某某,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华某某,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锡检刑诉(2013)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沈阳市中润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齐某某、郝某某犯有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乌恩其、白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郝某某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辩护人华明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沈阳中润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齐某某、郝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2万元人民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惩处。被告人齐某某、郝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辩解。二被告人辩护人称,辩护人对公诉部门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现就被告人从轻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初次了解情况时主动交代实情,建议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且该次犯罪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悔罪表现明显。三、本案涉案金额刚过立案标准属情节轻微,请求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沈阳中润某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齐某某、郝某某在向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物资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向时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物资供应部采购员张某某(另案处理)行贿22万元人民币(2011年7月12日汇款5万元、2011年12月21日汇款8万元、2012年4月25日汇款9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证实该公司的性质以及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被告人齐某某、郝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3、证人张某某自诉材料、张立业笔录,证实对受贿的事实予以供认;4、汇款银行清单、相关凭证,证实二被告人向张立业行贿的事实;5、购销合同一份,证实被告人齐某某、郝某某及其所在单位和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曾签订购销物资合同;6、企业档案资料、营业执照、张某某任职经过,证实受贿人身份。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沈阳市中润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齐某某、郝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2万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齐某某、郝某某系初犯,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中润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单处罚金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齐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郝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兴中审 判 员 姜德广人民陪审员 张耀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