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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执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凤君与上海恒砻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君,上海恒砻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闸执字第3189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君,女,1949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勤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恒砻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李雄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君与被执行人上海恒砻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恒砻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在上海市证券结算中心、上海市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及银行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27813.80元及利息未履行义务。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斌华执行员  陶保林执行员  董钰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昀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