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上海恒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诉郭永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恒世房地产有限公司;郭永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永明。上诉人上海恒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恒世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永明达成案外和解,故上诉人上海恒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郭永明申请撤回其原审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恒世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郭永明自愿申请撤回原审的起诉,均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上海恒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郭永明撤回原审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16元,由上诉人上海恒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9,740元,被上诉人郭永明负担人民币4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81.50元,由上诉人上海恒世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飞代理审判员  毛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