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杰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何浩,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某之父),男。委托代理人邓武进,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谈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