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汀执行字第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郭国雄与张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雄,张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汀执行字第1036-1号申请执行人郭国雄,男,1961年6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辉祥,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汀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张辉祥所有小车,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过户、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