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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倪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倪某某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赵某某申请倪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郭民初字第249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倪某某应支付申请人赵某某案款80000.0元,承担执行费1100.0元。本院已执行8000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倪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梨执字第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忠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