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方韶娟与罗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韶娟,罗永华,吴真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38-2号原告方韶娟委托代理人吴鑫,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罗永华被告吴真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韶娟与被告罗永华、吴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韶娟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罗永华、吴真凤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62号尚城名门4幢1单元5层4室的房屋(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19240-1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韶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罗永华、吴真凤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62号尚城名门4幢1单元5层4室的房屋(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19240-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