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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翟万全与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万全,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翟万全。被执行人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徐文立,董事长。翟万全诉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定: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翟万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8376.05元。案件受理费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翟万全于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28元,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