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28- 吴雁斌、王艳平与周东云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雁斌,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北苑小区X-X号,身份证号14212819650816XXXX。委托代理人梁桓,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朔城区神头镇法律服务所工作,现住朔城区下团堡乡四圣店村,身份证号14212819630813XXXX。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平,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北苑小区X-X号,身份证号14212819670821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东云,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曹沙会村,身份证号:14060219770825XXXX。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雁斌、王艳平与被上诉人周东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周东云已向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报案,朔城分局为本院提供了刑立字(2014)000278号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28日朔城分局决定对周东云被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张 平助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