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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迎登与李代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迎登,李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182-1号申请执行人:谢迎登,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代林,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谢迎登与被执行人李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代林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并承担律师费10000元、执行费676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代林在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工程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可予以扣留、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李代林在江苏精享裕建工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4647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