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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公民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公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93号罪犯徐公民,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1)右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公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至2015年11月1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徐公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公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放线劳动中,共创造产值21823.42元,获奖金1381.6元,自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371.23分,获记功六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徐公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公民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