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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文刚、洪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刚,洪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刚,男,1980年9月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身份证号:362203198009176177。被执行人洪建平,男,1973年10月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身份证号:3301271973101535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刚与被执行人洪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洪建平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洪建平在银行的存款1616.1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616.16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徐传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