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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海辉与马云珍、邱振斌、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州松田职业学院、广州市华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辉,马云珍,邱振斌,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州松田职业学院,广州市华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吴海辉,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梁巨贤,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云珍,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邱振斌,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法定代表人:马云珍。被告:广州大学松田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云珍。被告:广州松田职业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云珍被告:广州市华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云珍。上列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简涛,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辉诉被告马云珍、珍邱振斌、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州松田职业学院、广州华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通过庭外协商方式与被告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35元,由原告吴海辉负担。审判员  冯志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少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