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执行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浩轩与被执行人黄承贵、叶珍姬、吕正忠、谢建清、李其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浩轩,黄承贵,叶珍姬,吕正忠,谢建清,李其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丁浩轩,男,200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法定代理人丁华双,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法定代理人陈明丽,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黄承贵,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叶珍姬,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吕正忠,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谢建清,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李其建,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浩轩与被执行人黄承贵、叶珍姬、吕正忠、谢建清、李其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珍姬银行存款已经执行七万多元,被执行人吕正忠、谢建清、李其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119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