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郝延飞与胡桂福、李颜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延飞,胡桂福,李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郝延飞。被执行人胡桂福。被执行人李颜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延飞与被执行人胡桂福、李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郝延飞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柱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