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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郝延飞与胡桂福、李颜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延飞,胡桂福,李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郝延飞。被执行人胡桂福。被执行人李颜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延飞与被执行人胡桂福、李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郝延飞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柱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