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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苏艳丽申请执行丁振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艳丽,丁振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苏艳丽,女,1986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丁振奇,男,1966年3月17日生。��院在执行苏艳丽与丁振奇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平民三终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振奇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丁振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鲁青建执行员  杨红伟执行员  姬登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星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