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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初字第3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坤与周广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周广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3820号原告王坤,电焊职业。被告周广建,���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与被告周广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时,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送达,原址均无此人。本院遂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原告发出催缴通知书,要求原告缴纳公告费,逾期不缴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该通知书依法送达并被签收,但原告逾期仍未来院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王坤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车 勤代理审判员 丁 贺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0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欣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