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初字第3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坤与周广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周广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3820号原告王坤,电焊职业。被告周广建,���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与被告周广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时,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送达,原址均无此人。本院遂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原告发出催缴通知书,要求原告缴纳公告费,逾期不缴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该通知书依法送达并被签收,但原告逾期仍未来院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王坤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车 勤代理审判员 丁 贺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0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欣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