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燕与陈静肖像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00031号申请人刘燕,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静,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203344专卖店业主,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案由:肖像权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燕与被执行人陈静肖像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静已自动履行(2014)怀民一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怀民一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