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周化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化露,魏万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周化露,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新城区。被执行人:魏万欣,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0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魏万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万欣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万欣的银行存款5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