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肖敏、肖新华等与王文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敏,肖新华,刘秀珍,王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肖敏。申请执行人:肖新华,系肖敏父亲。申请执行人:刘秀珍,系肖敏母亲。被执行人:王文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海协助申请执行人肖敏将登记在肖新华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29号紫阳之星20层3号房屋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肖敏及其父母肖新华、刘秀珍名下;将被执行人王文海名下车牌号为鄂A×××××号小型轿车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肖敏名下;支付财产分割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50元,上述款项共计31350元。但被执行人王文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肖新华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29号紫阳之星20层3号、建筑面积57.89平方米(产权证号:昌2011007719-1)的房屋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肖敏及其父母肖新华、刘秀珍名下;二、将被执行人王文海名下车牌号为鄂A×××××号小型轿车的产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肖敏名下;三、申请执行人肖敏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文海银行存款31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