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邹小琴与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琴,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邹小琴,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袁维孝,男,1949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中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9656656-2。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小琴与被告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小琴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小琴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小琴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曾莉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宇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