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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鞠花与刘文春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鞠花,刘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鞠花,女,汉族,现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韩雪,女,汉族,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文春,男,系吉AGL7**号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做出(2015)辉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文春驾驶的吉AGL7**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刘文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文春驾驶的吉AGL7**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俊德审判员  李长龙审判员  马宏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