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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26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李少京与渠维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少京;渠维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6915号申请执行人李少京,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渠维立,男,1980年2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沪崇证执行字第12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渠维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渠维立银行存款人民币131,850.00元及逾期利息。二、上述款项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变卖或拍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春审判员  庄海舟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