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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界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界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曹某某,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唐某,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小学文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何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小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