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界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界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曹某某,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唐某,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小学文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何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小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