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刑一终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一终字第00282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攀,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攀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灞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攀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攀撤回上诉。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全谋代理审判员 梁 栋代理审判员 常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