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百菱喷涂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奥林木材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百菱喷涂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奥林木材防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74号原告:上海百菱喷涂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静珍。被告:绍兴奥林木材防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国芬。原告上海百菱喷涂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奥林木材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百菱喷涂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百菱喷涂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上海百菱喷涂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