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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北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马建设与张庆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设,张庆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北初字第00303号原告马建设,男,汉族,1954年1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荆富生、张海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中,男,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设与被告张庆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设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马建设承担。审判员  王建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时振飞 更多数据: